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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香港有無「三權分立」的爭議

  本港來自6間出版社的8套高中通識書,經教育局審閱後作修改,書中原有「三權分立」內容被刪去或更改。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回應是:「在香港是沒有三權分立」,不論九七前的制度,至九七後根據《基本法》的制度,都不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制度,強調「這些事實必須清楚在教科書中說出」。

 

  教育局局長楊橍雄的說法,特首林鄭月娥在9月1日出席行政會議前作出回應,予以支持。特首指過去有些司法界人士所說的「三權分立」,應是說「分工」。她認為三權要各司其職,並非「跟中央分權的憲制制度」,而是來自中央授權,由一個行政主導的架構去落實,「而行政主導的核心就是行政長官」。她進一步指出,過往公眾對此議題錯誤理解,今屆政府要撥亂反正云云。

 

  這裏先說說「三權分立」的思想基礎。三權分立的原則,可追溯至古希臘的亞里斯多德,提出政體三要素論,首次把國家政權劃分為議事權、行政權和審判權,並且認為國家的管治,以三權是否調和為轉移。

 

  到古羅馬時代,歷史學家波里比阿(Polybius)在政體三要素的基礎上,提出三要素之間要能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到17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發表《政府論》,對權力分立理論有詳盡描述。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屬於議會,行政權屬於國王,對外權涉及到和平與戰爭、外交與結盟。

 

  繼洛克之後,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再發展分權理論,提出「三權分立」說,在《論法的精神》一書,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將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究竟香港有無「三權分立」,當然可以討論。但要指出的是,香港在回歸前成為英國殖民地155年,從來沒有甚麼「三權分立」,因為港督大權獨攬,立法局議員全由港督委任,沒有民選。回歸後香港的管治根據《基本法》的條文,而《基本法》雖無寫明三權分立,但多項條文精神,都有「三權分立」寓意,。例如終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必須通過立法會,而不是由特首直接委任。可見香港管治雖說是「行政主導」,但特首地位也非超然,可以為所欲為。

 

  但嚴格來說,回歸後香港的管治,也不是百分之百的「三權分立」。真正的「三權分立」,是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擁有相對完整和獨立權力,職能上「交叉重疊」,才能起到分立和制衡的作用。但香港在殖民地時期屬行政集權,在回歸後除立法監督和司法獨立外又加上行政主導,不是完整的「三權分立」制。頂多只能說,具有真正「三權分立」制度的三分之二。

 

  回歸23年,特區政府如今才重申「三權分立」另有解釋,會否太遲?誤導香港人23年,特首林鄭月娥才說要「撥亂反正」,是否暗示前任特首,從董建華,曾蔭權到梁振英,全都失職?又或者說,2008年,時任國家副主席的習近平訪港時,曾提到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但這種「三權合作」,應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管治,不見得適合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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