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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無交印花稅6年 被追$719萬 貴過層樓

  【晴報專訊】政府於2012年推出打擊樓市炒賣措施,包括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徵收15%買家印花稅(BSD)。一名6年前以436萬購入北角健威花園一單位的女買家,一直未付有關印花稅,遭政府入稟追印花稅連10倍罰款,共涉719萬元,為樓價1.65倍。

 

健威花園一單位的買家被追印花稅65.4萬及10倍罰款654萬,總額為購入時樓價的1.65倍。

 

  原告律政司代表印花稅署署長,答辯人為王浠萓(原名王家欣)。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答辯人為亞洲家庭醫學中心有限公司及卓萃醫務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據入稟狀答辯人另外申報兩個住址,包括位於跑馬地樂陶苑及半山羅便臣道景雅花園。

 

單位$436萬購入 須繳稅$65萬

 

  入稟狀指,答辯人於2013年1月17日,以436萬買入北角健威花園一個單位,根據《印花稅條例》,於2012年10月27日買家印花稅政策實施後當日或以後購入的住宅,均須支付15%買家印花稅(BSD),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可獲豁免,並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作法定聲明。根據《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可徵收印花稅文書加蓋印花的期限,自《修訂條例》於2014年2月28日憲報刊登翌日起計的30天為限期。

 

政府入稟追討稅項 另加罰款

 

買家印花稅需在完成交易後一個月內支付。

 

  入稟狀指,答辯人除非獲得豁免,否則須於2014年3月底前的法定期限繳付15%買家印花稅。原告指於2013年1月30日已發出有關文書,惟答辯人並沒有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作出任何法定聲明。

 

  根據其購入樓價計算,答辯人須支付65.4萬元買家印花稅。原告指出,於2017年2月、去年11月及12月均有向答辯人追討,惟答辯人沒有支付買家印花稅,或就其申請豁免作出法定聲明。

 

 

  原告又指,基於答辯人未能於法定限期前繳付買家印花稅,根據條例,罰款為印花稅款額10倍,故入稟追討所欠買家印花稅65.4萬及10倍罰款654萬,即共涉719.4萬元,總額為當時樓價1.65倍。

 

  據資料顯示,近期北角健威花園F座的成交,與涉案單位面積相若的成交價為760萬至790萬。

 

欠交罰款為稅項10倍 一直拖可被申請破產

 

有律師指因拖欠印花稅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件罕見。

 

  稅務局表示,稅務局的印花稅署向納稅人追討欠繳印花稅的原因不盡相同,包括因逾期繳付各項印花稅或因買賣代價不足,或認為兩宗或以上的交易構成一宗更大交易或一系列的交易而追收補加印花稅。而根據《印花稅條例》,於2012年10月27日買家印花稅政策實施後當日或以後購入的住宅,均須支付15%買家印花稅(BSD)。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有關印花稅需在完成交易後一個月內支付,如買家拖欠支付,根據條例,罰款為印花稅款額的10倍,如買家一直拖欠,買家可能會被申請破產,將其物業拍賣,以償還其債項。

 

  陸偉雄又指,印花稅署收不回印花稅有不同理由,例如買家有財政困難,或交易突然中止等,但據他了解,署方會先跟買家協商如何償還的方案,他個人未聽過有人因拖欠印花稅而被告上法庭。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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