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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學生擬戴口罩抗議 教局促中學報數

禁蒙面法首提控 兩男女准保釋守宵禁令

 

  《禁蒙面法》於上周六凌晨開始實施,多區發生示威衝突,警方於藍田拘捕1男1女,控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昨天提堂,為首宗違反禁蒙面法案件。被告暫毋須答辯,兩名被告准保釋候訊,期間須守宵禁令。

 

  被告吳隆平(18歲)及蔡玉雲(38歲),分別報稱為城市大學一年級學生及無業,同被控1項非法集結罪;及各被控1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214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禁止蒙面規例》第3⑴(a)及第3⑵條。

 

  控罪指出,兩名被告於今年10月4日和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啟田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於今年10月5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下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案件昨天提堂,為首宗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案件。控方申請押後案件6星期,兩名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

 

刑罰最高可囚半年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1月18日下午,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兩名被告分別准以現金300元及1,000元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開香港及須交出旅遊證件,須住在報稱住址及於每晚11時至早上6時須守宵禁令,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1次。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上周五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成立《禁止蒙面規例》,上周六凌晨開始實施。根據條例,任何人在非法集結或公眾活動中,無合理辯解下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屬違例,可罰款2.5萬及監禁1年;警方亦有權截查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士除去蒙面物品,若無遵從要求,即屬違例,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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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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