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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上訴庭裁定 現有形式申建丁屋合憲

  【晴報專訊】高院早前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並不屬《基本法》所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與訟各方其後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推翻原審裁決,裁定以現有所有形式申建丁屋均屬合憲。政府及鄉議局皆歡迎裁決。鄉議局指,目前積壓丁屋申請個約萬宗,其中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的申請佔幾千宗,促當局加快處理。

 

發展局稱會研究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進行的丁屋申請。

 

  上訴庭於判詞中指,政府及鄉議局一方不否認丁屋政策的歧視性質,故違反《基本法》所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而本上訴的重點是丁屋政策是否獲《基本法》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所涵蓋。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引用《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指,中英政府當年似乎沒表明要保障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權利,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未注意到附件三第2段所指的租金優惠,必然意味雙方政府已就丁屋契約的延續性達成協議。

 

3種方式均屬原居民傳統利益

 

  上訴庭認為只需追溯至1990年4月《基本法》獲通過時新界原居民所享有的權益,即使有關權益的方式或有變更,但仍不影響其延續性。而從「合法」角度,起草委員會旨在保障起草《基本法》時被視為合法權益。而《基本法》40條中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是指《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獲通過當時被視為符合香港法律制度的合法傳統權益。而丁權的歧視性質,早於《基本法》起草階段已經過熱烈辯論,最終其合法性仍獲肯定,反映《基本法》40條已保障丁權免受歧視或平等之類的憲制挑戰。

 

  上訴庭又指,《基本法》40條必須與120及122條同時考慮,從而得出無論以任何方式申建丁屋,有關權利於1997年後均獲保障的結論,而丁權亦必然屬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故丁屋政策整體均屬合憲。

 

政府表歡迎 組織憂變相減建公屋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指以免費牌照屋方式興建丁屋,屬《基本法》40條中有迹可尋的新界原居民權益,但上訴庭認為,所謂私人協約方式,其實承傳了1989年之前所採用的「習慣土地使用權」中,新界原居民可申請一幅新地皮作建屋之用的特徵;換地方式,則只是免費牌照屋的衍生品,故以3種方式興建丁屋,均屬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歡迎裁決,指近年政府處理丁屋申請非常慢,往往以有人投訴或個案複雜作拖延,簡單申請亦要3至8年才審批,由以往每年批數千宗,至前年僅批數百宗,甚至申請人離世都未及處理,促政府加快處理積壓約萬宗申請。對會否擔心對方上訴,他稱今次判決屬「3︰0全勝」,對方是否有理據要看「下回分解」。發展局亦歡迎裁決,指會研究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進行的丁屋申請。但本土研究社擔心,裁決會吸引更多原居民申請建屋,變相令興建公屋土地減少。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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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 #上訴庭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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