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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12港人偷渡案】17歲男認妨礙司法判教導所 稱金主代付潛逃費 台陸委會接應

  【晴報專訊】12名港人偷渡台灣案中,17歲越南籍男生早前從內地移交香港,昨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等3罪,被判入教導所。案情披露被告獲金主等人代付15萬元潛逃費,並獲告知台灣會有陸委會人員接應。

 

案件昨日於區域法院宣判

 

  17歲越南籍黃姓男生(案發時16歲)昨承認3罪,涉及兩宗案件。3項控罪分別是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首兩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4日,與林小雄在旺角警署外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及在住所內管有3支汽油彈。

 

認於TG尋得潛逃資訊

 

  至於黃承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案情,披露黃與李宇軒共12名港人潛逃台灣的情況。案情指,案中共犯包括同案其他8名被告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及郭子麟,以及喬映瑜、鄧棨然、2名男子、分別名為「Benz姐姐」及「恩典」的2名女子,他們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往台灣的計劃。

 

  案情續指,2020年8月22日晚上有共犯司機接載黃等人,至翌日早上,12人在布袋澳乘坐由鄧棨然駕駛的快艇經海路離開香港,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拘捕。

 

  警誡下黃招認,他在Telegram搜尋到潛逃資訊,後來在「奀仔」等人介紹下認識喬映瑜。黃當時仍是學生,無法負擔潛逃費,便獲「奀仔」、喬映瑜及其他金主付清15萬元潛逃費,「奀仔」稱黃到台後,會有台灣大陸委員會人員接應及提供庇護。

 

官:考慮被告表現合作

 

  辯方求情時指,報告建議判黃入勞教中心,而黃亦願意遵從,但若法庭認為不足以反映案件情況,他亦願意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3罪罪行嚴重,若黃成功潛逃,則難以遣返香港,有損司法公義及公眾利益。法官考慮到其年齡,事後與警方合作等,亦不能忽視黃已在香港及內地羈留超過1年,終判被告入教導所。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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