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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6

「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暴動案否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晴報專訊】一對夫婦早前就前年中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律政司就「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行的法律議題,上訴至終院,案件昨與涉及2016年旺角暴動案的盧建民提出的上訴一併審理後,終院押後裁決。

 

律政司就「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行的法律議題上訴至終院,昨與涉2016年旺角暴動案的盧建民提出上訴一併審理。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昨陳詞指,2016年2月8至9日案發當晚,在旺角一帶曾發生不同事件,而要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控方首先要證明被告參與一個非法集結,而該非法集結最終演化成暴動,控方亦有責任清晰界定,被告與至少另外兩人,集結在一起參與了哪一部分的非法集結。

 

盧建民

 

李志喜︰需證群眾有共同目的

 

  李指,在正確詮釋《公安條例》18及19條情況下,控方有責任界定誰是最初構成非法集結的群眾,並證明這些群眾有共同目的,控方並需指出群眾的共同目的是甚麼。

 

  代表次上訴人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公安條例》18及19條訂明,有共同目的而集結在一起,出現在非法集結現場的人,才會被定罪,故不在現場的人將不能因共同犯罪的原則被定罪。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公安條例》19條有關暴動罪條文中,並無明文規定控方需證明涉案被告之間有共同目的,無論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控方只需證明涉案被告集結在一起而作出擾亂秩序等的行為即可。

 

官質疑串謀犯案控罪 已涵蓋主腦

 

  周又指,條文沒要求控方分辨誰是最初構成非法集結的人,因為即使是後來者,只要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即可定罪。而非法集結和暴動控罪已指明,被告需與至少另兩名人士集結在一起,才會構成控罪,否則只會被控《公安條例》17b條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反映條文已將兩者區分。

 

  周又認為有關控罪的立法原意,並沒讓任何形式的「共同犯罪」獲得豁免,否則可能讓幕後主腦逍遙法外。法官張舉能質疑,串謀犯案的控罪,已足以涵蓋幕後主腦,周則指這需視乎個別證據。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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