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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官批恃人多勢眾行事 涉理大外衝突 9人暴動罪成

  【晴報專訊】前年11月中,理大外爆發衝突,9名男女被控暴動等罪。各被告早前否認控罪,昨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法官裁決時指,各被告參與的暴動人群恃人多勢眾行事,押後至明年1月中求情及判刑。

 

理大外前年11月中曾爆發衝突

 

  9名被告為陳國威(學生,20歲)、陳子謙(會計文員,29歲)、江鏡棠(工程師,27歲)、陳霆堃(學生,20歲)、黃適哲(學生,22歲)、梁嘉星(設計師,24歲),曾倩儀(銀行職員,25歲)、鄧錦樂(無業,24歲)及詹隆享(測量主任,27歲),均被控1項暴動罪;梁、詹另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蓄意裝備參與非旁觀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案發時加士居道東行線的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磚頭及燃燒彈,西行線的示威者則手持燃燒彈等攻擊性武器,更有人嘗試燃點燃燒彈。法官裁定上述示威者的行為構成暴動。被告曾倩儀被捕時仍手持燃燒彈,陳霆堃亦被拍下於西行線的暴動中向警方逼進,法官指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並非剛巧路過或旁觀。

 

  法官續指,各被告不理會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及警告,依然留在暴動現場,可見他們藉此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鼓勵其他集結者。法官又指各被告參與的暴動人群恃人多勢眾行事,遂裁定各人暴動罪成立。

 

  法官又稱,梁在被捕時管有剪刀及打火機燃料,是打算用作縱火及掘磚。詹被捕時管有的板手,則是用作拆欄桿或路牌,遂裁定梁、詹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5日求情及判刑,就兩名20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各被告還押。

 

  案情指,2019年11月18日,逾2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及加士居道交界聚集及堵路,其後示威者以磚頭及擲汽油彈,衝擊警方防線,演變為暴動。警方隨後施放催淚彈,惟示威者仍與警方對峙。及至下午1時33分,9名警員於伊利沙伯醫院附近追捕示威者,拘捕9名身穿黑衣、配備防毒面罩的被告。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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