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2018 16:30

【上市改革】建議創新公司加入W區別,市值要逾百億,引日落條款

  港交所(00388)今天刊發諮詢文件,就拓寬現行上市渠道、便利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展開諮詢,徵詢公眾意見,有關諮詢與去年諮詢內容差不多。
  聯交所將規定不同投票權發行人在其股份代號結尾加上獨特的股份標記「W」,將該等公司與其他公司區分開來,利便投資者認出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
  在行使酌情權考慮時,將考量所有情況並只會在適當情況下認為上市申請人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來港上市。若公司能證明其具備不同投票權架構特點,首先申請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其他特點包括: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1)新科技;(2)創新理今;及(3)新業務模式;
  -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獨有的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創新產業」的定義視乎申請人營運所屬行業及市場的狀況而定,而且隨著科技、市場及行業不斷發變遷,該定義也可能會變。

*創新公司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少於100億港元* 

  聯交所擬初期將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上市的公司限於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少於100億港元的公司。如果有關同股不同權公司市值少於400億元,最近一年年收入不少於10億元。上市後,不同投票權發行人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重,亦不得增發任何不同投票權股份。聯交所會規定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
  同時,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得就下列事宜行使不同投票權:
  -委任或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
  -委聘或辭退核數師;
  -發行人自願清盤。

*建議引入日落條款* 

  有多名回應人士認為不應批准不同投票權無限期存在,聯交所已考慮該等意見,聯交所同意及提出建議,(a)須限制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轉讓其股份附帶不同投票權的能力;及(b)若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再是董事,不再符合董事規定、身故或成為無行為能力,其不同投票權將失效。
  這意味著屬自然人的受益人持有的不同投票權將隨時間消失。
《經濟通通訊社23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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