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7日北京專電》中證監新聞發言人鄧舸在例行發布會表示
,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以理順非公開
發行股票的定價機制、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
《監管問答》明確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
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
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
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再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
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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