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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2019

長命契已經不受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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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德玲

    唐德玲

    古人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作為一位從事理財策劃十多年的職業女性,我想補充一點:「女子愛財,投資有道」。女性對金錢的觀念和觸覺,肯定跟男性不同,這一點從我和我的客戶中便可見一斑。

     

    女子愛財

    隔周更新

Photo: iStock

  姊妹們,過去兩夫婦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買樓,都喜歡用聯權共有(Joint Tenant,俗稱長命契)的方式持有物業,因為萬一其中一方離世,另一方就會自動擁有該物業,免卻遺產承辦的煩惱。

 

  不過,最近幾年,就算夫婦二人買樓,已經沒有太多人用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Tenant-in-Common)等方式持有物業了,原因是政府開徵了雙倍印花稅。如果香港人買第二個物業,便要被徵雙倍印花稅。

 

 

  無論妳和丈夫是以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方式持有一個物業,就等於你們二人都已經持有物業。如果你們想再買一個物業,無論動機如何,都要交雙倍印花稅。

 

  姊妹們,妳可以想像,假如第一個物業是妳單名擁有,那麼,要買第二個物業時,便可以用丈夫名義,他就不用繳雙倍的印花稅!

 

  或許有姊妹會問,如果第一個物業只是單名擁有,豈不是對另一方沒有保障?!不要擔心,如果妳們是夫妻,無論日後是離婚,或者其中一方率先離世,另一方都是有保障的。

 

  首先說離婚。根據法庭的理解,只要是共同擁有的資產,另一方都會享有權益。

 

  那麼,甚麼才是共同擁有的資產?法庭會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無論是以誰的名義持有,都是共同擁有的財產。這些包括:一方或雙方工作所得的收入,以及期間購置的資產;一方或雙方受贈或繼承的財產等等。

 

  當然,較具爭議的是婚前某一方已經管有的資產。一般來說,法庭會視這些本來是一方管有,但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及管理的資產,又或者房屋,以及其他金額較大的生產性資產,例如廠房機器等等,會以一個時限作為分界線,如果超過某一年期,也會視為雙方的財產。

 

  至於其中一方離世,如果有遺囑,那當然沒有問題。就算沒有遺囑,根據《無遺囑條例》,配偶仍然可以取得所有非土地的實產,即包括物業,所以,大家不用太擔心!

 

  其實,今時今日,夫婦或者父母子女,以聯名方式持有物業或銀行戶口,不單止不受歡迎,而且是有風險的,到底有甚麼風險?下次再續。

 

  作者電郵:tong_lydia223@yahoo.com.au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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