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就有關為引入投資者識別制度的建議展開諮詢,建議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必須向數據資料庫提交客戶的名稱及身分證明文件的資料,這將有助證監會識別發出證券交易指令的投資者的身分。相關諮詢將於明年3月4日截止。
證監會表示,由於難以輕易地取得關於證券交易指令始發人的資料,市場監察工作明顯受到限制。聯交所現時使用的交易系統僅取得輸入證券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參與者資料當出現可疑的交易活動時,證監會可能須向有關交易所參與者或其他中介人發出兩次或以上的通知,以識別有關客戶。中介人在處理這些查訊時產生不少的合規成本。
當局認為,適宜在交易層面上引入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建議在提交或安排提交交易指令予聯交所的交易系統以供執行(自動對盤交易指令),或就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向聯交所匯報非自動對盤交易時,提交交易指令或匯報交易的證監會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必須將編配予相關客戶的唯一識別碼包括在內。這有助識別交易指令及交易的始發人的身分,從而加強對市場的監察。
*預計最早於2022年第一季推出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證監會指,鑑於所需的準備工作,建議向受規管中介人給予為期9個月的合理準備時間,以完成準備過程,包括就收集個人資料取得所需的同意,及在制度落實前提升系統。視乎諮詢所得的意見、各個系統測試及市場演習是否已充分完成,建議的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暫時預計最早於2022年第一季推出。首先推出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將於今次同時諮詢的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分開實行,原因是考慮到建議的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交易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大致相似,因此市場對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相對上較有準備。
*為場外證券交易另外引入證券交易匯報制度*
此外,證監會亦建議,為聯交所上市的普通股及房地產投資信託的場外證券交易,另外引入一個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在此制度下,受規管中介人需在為某項可徵收香港印花稅的場外證券交易進行股份轉移時;或當股份的實體證書被存放於或提取自受規管中介人時,向證監會匯報責任。
《經濟通通訊社4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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