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民主派初選案等被還柙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早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的資料,林卓廷否認控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為林卓廷首度入獄
裁判官判詞指,同意控方所述條例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而破壞調查進度,而被告向公眾交代游乃強被調查,會令受調查人有所警惕,被告雖然未有披露受限內容,但仍會影響調查。裁判官又認為,被告行為不是唯一和有效的方式,亦無助防止破壞公眾安全、秩序或利益行為,因此不接納辯方具合理辯解。
辯方審訊時曾指,林卓廷在記者會提及的內容不受條例所限,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有合理辯解。
《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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