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持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不再符合定義。記協與攝記協聯同多個傳媒工會召開記者會,斥警方誤導公眾,要求取消相關修訂,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多個傳媒工會認為,警方修訂傳媒定義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甚至為官方發牌制度鋪路,嚴重侵犯採訪及新聞自由,重申《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不容警方透過行政手段篩選官方認可傳媒。業界促請警方停止劃分只容許個別傳媒進入的採訪區,並兌現「尊重新聞自由及傳媒採訪權利」的宣言。
*強調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不同意修訂*
記協主席楊健興指,警方宣稱相關修訂不會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的採訪,但劃分指定採訪區的做法正是限制記者工作,質疑警方欺騙公眾,又指警方一向視記者為敵人,今次行動明顯是針對傳媒。他又批評,警方向外宣稱得到四個傳媒工會代表一致同意,才統一「傳媒代表」的定義,是嚴重誤導公眾,強調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不同意有關修訂。
《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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