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責委員會委員梁繼昌,今去信委員會主席謝偉俊,申報與行政長官梁振英涉及的民事訴訟。梁繼昌強調其申報屬於自願性質,因議事規則訂明委員只需要申報個人金錢利益,並無規定需就訴訟作出申報。
梁振英隨即在網誌上回應,指梁繼昌沒有清楚申報有關訴訟的原因,是由於梁繼昌指他被稅局調查而被控以誹謗罪,而稅務問題正是專責調查委員會調查的四個範圍之一。
梁振英又批評梁繼昌一邊申報,一邊說沒有金錢利益。反問誹謗案件沒有金錢利益嗎?即使沒有金錢利益,梁繼昌是否就適合出任調查委員,一個舉報人沒有金錢利益,是否可出任該案件的陪審員。
《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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