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申請的反饋回復時間、中止審查、恢復審查、終止審查及預先披露等有關規定進行修訂。
*明確預披流程,擴大保薦機構提交材料範圍*
中證監發行監管部發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預先披露等問題(2017年12月6日修訂)》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審核過程中有關中止審查等事項的要求》兩則發行監管問答,
《預先披露問答》擴大了保薦機構提交用於預先披露的材料範圍,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承諾函的基礎上,新增關於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確認意見(僅限創業板)等內容。
預先披露或預先披露更新後,安排初審會。初審會結束後,發行監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將需要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進一步說明的事項告知保薦機構,並告知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做好提請發審會審議的準備工作。發審會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無需根據發行監管部門的意見修改已提交的上會材料和預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說明書等文件的,在申請文件封卷材料中一並反映。
發行部指出,IPO首發的流程應為:發行人預先披露更新--初審會--溝通發審會會前事項--發審會--回復發審會意見--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
*明確中止審查八大情形*
在IPO申請受理後至通過發審會期間,發行人、保薦機構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應在獲知下列八種情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交中止審查申請,發行監管部門核實後履行中止審查程序。若未提交中止審查申請,但經發行監管部門核實符合中止審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審查程序,並視情節輕重對知情不報的相關機構採取相應措施。
一是發行人、或者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證監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是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首發、再融資、併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證監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
,尚未結案。
三是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等中介機構簽字人員因首發、再融資、併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證監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四是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等中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證監依法採取市場禁入、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六是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七是發行人發行其他證券品種導致審核程序衝突。
八是發行人及保薦機構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且經中證監批准。
關於發行人中止審查後申請恢復審查以及恢復審查後是否影響排隊順序等問題,《中止審查問答》明確,發行人中止審查事項消失後,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恢復審查申請,履行相關程序恢復審查後,發行監管部門按照發行人申請的受理時間安排其審核順序。
《中止審查問答》強調,再融資發行審核申請參照本監管問答執行,中證監對再融資發行審核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8日北京專電》
WoW WoW星期三:健康網購產品低至$99 (只限今天)► 立即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