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禁止潘振慶重投業界,為期30個月,由今年7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止,理由是潘的行為令其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
。
證監會調查發現,潘在2015年7月向一名友人提議為其進行投資,不僅同意承擔她的投資可能帶來的任何損失,更會按月向她派發投資回報。該名友人接受了潘的提議,進而根據他們的協議,將5萬元存入潘的帳戶。
大約一年後,當該名友人聯絡潘以取回她的投資本金及回報時,被告知潘訂立了一些具約束力的期權合約,而由於提早終止合約會招致重大損失,所以那些合約在到期日之前不能平倉。潘其後承認,那些期權合約是虛構的,原因是潘希望延遲向其友人付款,才虛構了那些合約。潘最終在證監會對此事展開調查後,向其友人歸還了投資本金和回報。
在調查期間,潘最初向證監會訛稱他所進行的所有證券及期貨交易皆是透過其於輝立證券
(香港)的帳戶進行的。但他其後承認,那些交易實際上是透過另一家公司進行,而該公司並未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潘的行為屬蓄意及極不誠實。
《經濟通通訊社18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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