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布《滬倫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以及《滬倫通臨時公告格式指引適用指南》。
上交所要求滬倫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董事、高管在公司中國存托憑證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高管在公司正式選聘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地《聲明及承諾書》,關於知悉作為董事及高管的責任和義務,並向上交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相關董事、高管無法按時簽署並提交的,需向上交所說明原因並明確延期後的具體提交時間。
《指南》中提到,滬倫通境外發行人選擇按照倫交所市場的公告格式要求披露公告的,則在上交所披露的重大交易、關聯交易事項公告應當包括交易背景和主要目的;交易對方的基本情況;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交易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定價依據等;交易已經或者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等。
《經濟通通訊社記者林雯婕16日上海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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