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國家外匯局對《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實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支付便利化。
根據新規,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帳戶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使用時,無需事前向合作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以主辦企業國內資金主帳戶為主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各項業務,可以選擇一家境外成員企業開立NRA帳戶集中運營管理境外成員企業資金。
新規並實施外債和境外放款宏觀審慎管理,跨國公司可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和(或)境外放款額度,並在集中額度的規模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借用外債業務和(或)境外放款業務。
《經濟通通訊社18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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