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正草擬《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附屬法例),附屬法例的重點包括「公司」和「個人」兩類發牌制度,持牌物管公司需按照其管理的所有物業單位數量總和,按比例以前的形式聘用持牌物業管理人。主席謝偉銓表示,計劃於立法會本年度休會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謝偉銓提到,凡提供多於一個物業管理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公司便須領牌,另外物業管理公司出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員,亦為該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負責人員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若法例獲通過,在過渡期後無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將會被起訴,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物業管理公司主要持牌準則,公司需聘用至少1名持牌人士作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責任人。準則亦包括1500個單位或以下需聘用最少1名經理級(第1級)及主任級(第2級)持牌物業管理人;1501至3000個單位則需要聘請最少1名經理級(第1級)及2名主任級(第2級)持牌物業管理人。
謝偉銓指,持牌物業管理人須符合有關學歷和工作經驗的準則,包括監管局指明的物業管理學歷,若未符合最低學歷要求的人士則需完成監管局指定進修課程。
《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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