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對原先「其他所得」的徵稅項目進行了調整,規定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的收入所得,調整為「偶然所得」項目徵稅,稅率繼續保持20%。
是次調整只是將部分徵稅項目的名目更改了,納稅人稅負保持不變,但調整明確了部分應該徵稅的項目: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應按「偶然所得」繳稅;個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所得的受贈收入,亦須按「偶然所得」繳稅,若當事雙方存在血緣、撫養、贍養及繼承關係則除外。
另一樣大眾關心的是,在微信、支付寶上收取利是算不算「偶然所得」?根據調整,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及年會等活動中,向公眾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亦須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至於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利是,都不在徵稅範圍內。
另外,公告同時明確,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徵稅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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