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能源集團(00342)在本月11日發表首份公告,內容有關原告人對新海石油在今年10月10日收到之重新修訂的令狀提出之索賠,當中新海能源的全資附屬公司新海石油被加入為最後一名被告人。新海石油被指其作為建設性受託人應有責任就不當地收到並/或處理的大約2049﹒9萬美元。
新海能源指,原告人及新海石油已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42號命令第5A條規則於今天獲高等法院發出指令,終止原告人根據經修訂令狀中針對新海石油的訴訟並承擔新海石油的訴訟費用。
根據法律,亦根據原告人在有關訴訟對法院作出的若干承諾,新海石油將有權就訴訟引起的損失獲得賠償。鑑於首份公告中所述原告人作出的索賠缺乏事實根據,董事會將代表新海石油就此事尋求全額賠償(法律費用除外),並在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
《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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