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續動態管控。嚴控新增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確有必要新增的,統一由中央企業批准並報送國資委備案。
對於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要採取多種措施做好產權保護,並根據企業所在地法律和投資環境變化,及時予以調整規範。中央企業要強化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的決策及論證管理,境外國有產權(資產)對外轉讓、企業引入外部投資者增加資本要盡可能多方比選意向方。具備條件的,應當公開徵集意向方並競價交易。
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境外企業國有產權在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流轉的,可以比照境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規,採用零對價、1元(或1單位相關貨幣)轉讓方式進行。
《經濟通通訊社21日專訊》
全新節目《說說心理話》青少年不可以戀愛!?真實個案講述驚心動魄經歷► 即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