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1日專訊》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續動態管
控。嚴控新增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確有必要新增的,統一由中央企業批准並報送國資委備案
。
對於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要採取多種措施做好產權保護,並根據企業所在地法律和投資
環境變化,及時予以調整規範。中央企業要強化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的決策及論證管理,境外國有
產權(資產)對外轉讓、企業引入外部投資者增加資本要盡可能多方比選意向方。具備條件的,
應當公開徵集意向方並競價交易。
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境外企業國有產權在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流轉的,可以
比照境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規,採用零對價、1元(或1單位
相關貨幣)轉讓方式進行。(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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