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所昨日(1日)發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債券違約及風險處置操作指引(試行)》,健全債券違約及風險處置機制,完善違約債券登記托管、清算結算及付息兌付服務。
《指引》提到,上清所可為違約債券發行人代理後續償付服務。發行人擬向該期債券持有人划付付息兌付資金的,應按照要求進行披露,並向上清所提交處置申請表,如無特別約定,上清所將以實際付息兌付日前1工作日作為登記日,按照登記日日終持有人持有比例進行計算,並於實際付息兌付日完成代理償付工作。
同時,持有人應注意在發行人後續償付期間進行債券轉讓的風險,避免出現實際付息兌付日與債券轉讓結算日發生在同一日的情況。若發生前述情形導致代理付息兌付無法正常進行的,上海清算所將根據發行人和相關持有人後續協商結果辦理付息兌付和債券註銷。
《經濟通通訊社駐滬記者林雯婕2日上海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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