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管理辦法》強調要依法規範勞動關係,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特別強調要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濟通通訊社14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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