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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崇讓,工商管理學士學位,現為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工會總幹事,從事證券及期貨工作近45年,擔任金融公司責任董事及負責人員逾40年,同時擁有外匯業和金銀業的業務經驗,曾任香港期貨交易所市場委員會委員,現持有香港證監會牌照。

梁對金融、證券及期貨業的監管、運作、風險管理有一定的經驗和見解。自2004年開始,分別為《東方日報》、《經濟通》、香港文職及專業人員總會會刊,撰寫文章超過1,000篇,內容涉及金融政策和經濟問題,對中港政策和制度以及市場的變化有個人獨特見解。

曾任香港文職及專業人員總會副理事長、副會長、工聯會業餘進修中心導師、自在人生自學計劃、證券及期貨持續培訓課程導師,也經常舉辦講座和投資課程,為從業員進行持續培訓課程。

11/10/2017 10:33

《政經脈搏-許照中》創新板難以趕及明年上半年出台

  新經濟型企業發展蓬勃,已成全球趨勢,本地巿場容納「同股不同權」企業掛牌上巿看來是事在必行,只待一切都準備就緒而已,但是要容納該類不同股權架構的企業上市,是否便必須如港交所(00388)的建議那樣為此而設立新的板塊來加以配合?市場的反應顯然是意見紛紜,贊成與反對不一,我個人的意見是並不一定需要,其他已經容許不同股權架構掛牌的主要市場也鮮有這個先例,況且我們也不能夠肯定設立了該類創塊便一定能夠吸引國際具規模新經濟型企業前來上市或作第二上市掛牌,新的板塊隨時因為上市公司數量稀少,不足以維持運作或最終變成市場的負累,個人認為,稍為動點腦筋,在現行市場兩個板塊尤其是創業板上作點規則修訂,做好讓「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之下的保障投資者權益的工作,也藉此優化創業板的上市企業質素,可謂一舉數得。
  
  港交所就設立新板所作市場諮詢經已結束,設立新板的倡議最終能否成事,還要看市場反應的分析結果,就算一旦成事,很多問題包括市場的疑慮,也必須加以釐清,例如本港是採用普通法地區,法例上並無「集體訴訟」機制,則容許不同股權架構上市,讓小投資者參與投資之下,投資者的利益如何可以得到保障,乃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修訂上巿規則需時*
  
  設立新板,自然也必須有一套完善的「上市規則」,包括訂定有如上述所說的保障小投資者權益的條文,是否把現有板塊的「上市規則」作些小修小改,便可照搬如儀的給用到新板上?抑或是需要就所謂的新經濟型,具不同股權架構的上市企業另外訂立一套「上巿規則」?這些都還是必須處理的問題,另立一套「上巿規則」,其需要花上的撰寫和審批程序與時間固然並非一時三刻很快可以完成,就算把現行「上巿規則」作些修改,搬到新板應用,也還需要經過上巿委員會的審議並且通過,最後還要經過證監會的同意與批准,才能夠正式實施,花上的時間肯定不會太短。因此,港交所早前就設立新板提出向巿場進行諮詢,曾經力言設立新板建議一旦通過市場諮詢,獲得落實,明年首季便可以開辦,無疑是過份的樂觀。
 
  事實上,創新板是否能夠如港交所所願順利設立,而且甚至可以在明年初便立即啟動?這方面還得要看證監會的態度和是否願意協調,讓計劃得以盡快上馬,具有不同股權架構的阿里巴巴年前申請在本地上巿,當時證監會及個別專業團體都曾極力反對,結果令阿里巴巴捨棄來港上市的念頭,轉而去了紐約掛牌,不過,時移世易,面對新經濟型企業的不斷發展和有更趨蓬勃的勢頭,相信市場包括證監會在內對於不同股權架構企業上巿的態度已經有所改變,不會再那麼的抗拒。
 
  但是,縱使如此,證監會在放行「同股不同權」的企業上市之前,必然會十分謹慎且需時較長處理如何確保投資者權益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等問題,避免日後出現了問題成為眾矢之的
;因此,設立創新板之議需要走的過程由進行市場諮詢,再經上巿委員會就有關「上市規則」進行審議通過,直到獲得證監會批核,又豈是一年半載之內可以成事?因此,期望明年上半年便可以出台,恐怕將是不切實際,難以實現。《六福金融主席兼行政總裁 許照中》
(本文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作者所屬任何機構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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