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創業板上市新股股價表現的不合理,異常現象,除了惹來證監會收緊股份銷售的方式,幾乎完全禁止了採納全配售的方式銷售新股之外,更加直接介入了上市申請個案的批核工作,連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它的權力,對它們認為嚴重的申請個案提出了反對上市的意見,這樣的做法,在它多年以來早便把上市審批的工作授權港交所(00388)代行之下,無疑是十分的罕見,但卻是不難可以理解。
新股上巿的審批工作於現行的(證券及期例條例)生效之前,其實都一直是由兩所合併前後的聯交所負責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之後,這個權力由證監會根據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讓其留在港交所屬下的聯交所進行,這個安排的實施過程之中,發覺聯交所雖有審批上巿申請的權力,但卻沒有執行法例的權力,對於一些上巿申請倘若存在有資料不實,具隱瞞或欺騙成分者
,最多只能夠根據(上市規則)作出懲處,但卻不能夠以刑事起訴,繩之於法,因此,其後證監會才作出了所謂的雙重存檔(Dual Filing)的安排,意思即是所有申請個案的文件一旦遞交了給聯交所,便相等於已經呈交了給證監會,遇上文件內容被發現有弄虛作假,不誠實的陳述,證監會便可以對有關人等採取法律甚至展開刑事檢控程序。
*證監直接介入或令港交所尷尬*
雙重存檔的這個措施生效多時,證監會一直站在幕後,縱使審判之後或產生疑問,一般也只會透過與聯交所溝通,提出意見,卻從來未見有走到幕前,而且是直接面對申請者,這次的做法
,反映其對於事情的嚴重性,已屬刻不容緩,急需直接處理,然而這個處理方式,亦容易給一直負責上市個案審批的聯交所及其上市委員會造成尷尬。
去年中,證監會與港交所聯合發表的「上巿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聯合咨詢文件」,就上巿審批所作改革建議,便惹來市場對於證監會透過建議設立所謂的「上巿監管委員會(LRC)直接干預港交所及其上巿委員會工作的質疑,出現了頗大的反響和爭議,亦讓有關諮詢建議至今仍然落實無期。
*「同股不同權」歧見一度使合作起波瀾*
這裏姑且暫不討論有關建議誰是誰非,誰對誰錯,證監會近期直接介入上巿申請個案,無疑或有其逼切性和背後的道理,但既然港交所的上市審批與上市公司前線監管工作都是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授予,則兩者從屬關係本很明顯,各自分工也是清楚不過,在有關上述議題上,實在適宜加強溝通,互相合作,槍口共同向外,採取一切可行方法,遏止有關市場嫌疑違規情況,因此也便不存在惹來任何一方感覺尷尬的問題了。
事實上,在本地財經事務的三層監管架構之下,證監會站在財經事務局之下,港交所之上,獲賦予規管港交所的責任,這種從屬關係素來運行有效,雙方鮮有出現爭議,然而面對市場發展帶來的變化,對事情抱持不同的觀點或解讀勢難避免,因此爭拗也續有出現,就阿里巴巴原擬來港上市事宜,雙方便曾經在應否接納「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事宜上出現過不同的意見,證監會基於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站在反對的一方,加上巿場的一些專業團體的反對,結果阿里巴巴在港上市沒有成功,改而前往美國上市,這件往事,相信也曾給證監會跟港交所的關係和合作,帶來過一點兒的波瀾,但望這近期證監會接連介入上市申請個案的情況,不致進一步影響兩者的和諧與合作。《六福金融主席兼行政總裁 許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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