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決定就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向終審
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
曾蔭權於2015年10月遭廉署提出起訴,共控三罪,包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
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經歷兩次陪審團審訊,兩次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
裁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罪成一脫罪。曾蔭權就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去年7月被駁回
,刑期則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向控方支付的500萬元訟費亦減至100萬元。曾蔭權亦
返回監獄服刑,至今年1月刑滿出獄。(cw)(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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