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以43票贊成,12票反對,通過《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包括提高俗稱「種票」的虛假選民登記刑罰,由目前最高的5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1萬元及監禁2年 ;及豁免第三者承擔因在互聯網上發布選舉廣告而僅涉及的刑責等。
議會陣線區諾軒和公民黨郭家麒均認為,今次的修訂只是「小修小補」、「櫥窗式」的修補,始終迴避選舉中的最重要問題。民主黨則贊成修訂,該黨議員黃碧雲指,今次是放寬了第三者在網上發布選舉廣告而僅涉及的刑責,可助市民不會誤墮法網。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反駁郭家麒的說法,指該黨的反對理由與修例的目的無關,只是「政治口號」。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在提交報告後發言時表示,現時選舉法例仍然在不少漏洞,例如「棄選過票」、有黨派以「雷動計劃」策略性配票等,指相關做法對選舉制度不公平。他又指,由於2016年選舉後,有港島區當選人被DQ,與令其他當選人至今仍未能收到政府的議員資助,成為了「受害人」。法律界議員、公民黨郭榮鏗就反駁,政府已任意DQ參選或當選的議員,中聯辦亦會為建制派暗中配票,批評港府和中央才是令現時選舉出現不公的元兇。
《經濟通通訊社1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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