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峰論證》上星期立法會通過了《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這草案其
中一項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賦予證監會一項新的權力,容許在非執法層面之下,證監會可按海外
監管機構的要求,向這些海外監管機構傳送本地持牌機構的資料。
乍聽之下,相信不少行家都會嘩然,這等同於將行家的機密資料雙手奉上。在審議法例期間
,證監會強調條例有足夠的保障,例如提出資料請求的海外監管機構,必須證明涉及金融安全以
及符合公眾利益;此外,海外監管機構只能索取同屬其監管之下的公司資料。例如券商A在香港
是持牌機構,而A又在海外,如在美國持有牌照,那麼美國證交會就可以根據既定條件,向香港
證監索取A在香港的相關資料。
*最怕是雙重標準*
雖然設有多項保障,但本人在條例審議期間都提出了不少質疑。其中一項最爭議的地方,就
是條例對持牌機構的知情權持有雙重標準。證監會稱,如果他們持有海外監管機構所要求的資料
,那麼證監會就「不會」通知相關的持牌機構已將資料轉移至海外;相反,如果證監會沒有這些
資料,要向持牌機構索取的話,證監會就會作一聲「知會」。
這個雙重標準令業界質疑,因為既然事件並不涉及執法層面,理應任何的資料轉換都應該作
出「知會」,這才算是公平。因應業界提出的意見,本人曾經考慮提出修正案,要求證監會在作
出資料交換時,必定要向知會涉及持牌機構;但經過諮詢法律顧問意見之後,由於今次涉及資料
交換最主要修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6條『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提供協助』,是早
於2003年就已經立法獲得了相關權力,因此技術上並不能提出修正案去處理之前定下的法例
。
*公平公正上須取平衡*
我想重申,無論是我本人還是業界,對於監管機構在保密方面一直沒有任何質疑,亦都確信
證監會及海外監管機構都會盡能力去保密相關資料。但我們提出的質疑是「知情權」的問題,特
別是如果一些資料並不涉及刑事成分,例如金融機構的客戶名單,而又被證監會「秘密地」移交
海外監管者的話,對本港的機構是否公平呢?證監會在加強監管業界之時,有必要在公平公正之
上取得平衡點。《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 經濟民生聯盟副主席張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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