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7日專訊》再有券商因保薦人缺失而被證監會罰款,證監會今日對招商證
券(香港)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2700萬元,原因是其擔任中金再生(除牌前編號:
00773)上市申請的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早前另一位聯席保薦人UBS亦
在中金再生的上市申請中犯有缺失,而被作出處分。
證監會表示,中金再生於2008年6月2日首次提交上市申請前,UBS已發現公司其中
一名最大客戶已被撤銷註冊,而招商證券是在大約2008年11月才成為公司的聯席保薦人,
並且在2008年11月之前並無參與就此問題所進行的盡職審查,但招商證券負有進行盡職審
查的獨立責任,以便能徹底掌握和了解公司情況,並使其本身信納招股章程內所披露的資料。
另外,證監會亦發現招商證券對於第三方向中金再生付款的客戶,以及公司供應商及客戶的
盡職審查亦不足。(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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