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財政部29日發表公告,規定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
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
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
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佣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佣金結轉扣
除的台賬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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