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31日專訊》人民銀行、銀保監發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
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確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機構覆蓋範圍、管理要求及調整機
制。綜合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機構類型等因素,分檔設置房地產貸款餘額佔比和個
人住房貸款餘額佔比兩個上限,對超過上限的機構設置過渡期,並建立區域差別化調節機制。
人行、銀保監答記者問時表示,管理要求的設定綜合考慮了銀行類型、存量房地產貸款業務
現狀及未來空間。同時,為體現區域差異,確定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
理要求時,可以有適度的彈性。管理制度還設置了過渡期,以保證政策的平穩實施,促進房地產
市場和金融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目前,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管理要求,人行、銀保監將要求其穩健開展房地產貸款相
關業務,保持房地產貸款佔比及個人住房貸款佔比基本穩定。
*住房租賃貸款暫不納入佔比計算*
為支持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住房租賃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地產貸款佔比計算。為配合資
管新規的實施,資管新規過渡期內(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產貸款不納入統計範圍。目前
,人行正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住房租賃金融業務有關意見,並建立相應統計制度,屆時對於符
合定義的住房租賃有關貸款,將不納入集中度管理統計範圍。
總體而言,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於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政策預期,有利於
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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