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7日專訊》電訊盈科(00008)不滿通訊事務管理局,多年來向電訊
商徵收過高牌照費,入稟要求推翻決定及減免牌費,電訊盈科上訴至終審法院,獲終院五名法官
一致裁定上訴得直。
終院法官在判詞中指發牌權是規管制度的元素之一,但有關權力並無授權政府徵收多於牌照
成本的費用,否則有關費用會實質上成為稅收。
判詞又指,通訊局徵收牌照費用時,不可以包含任何利潤,因《電訊條例》沒有授權可收回
超過成本的費用。政府錯誤理解《電訊條例》是准許政府訂定牌照費用時,可以向牌照持有人收
取稅收,以及錯誤理解《營運基金條例》准許通訊局營運基金在推算預算時,可連同名義稅收及
股息一併推算,並以推算金額視為盈餘資金,轉撥作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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