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3日專訊》中證監上周五(20日)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
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擬允許內地券商及基金公司委託香港機構,為
其管理的港股通證券投資基金提供投資建議服務,亦擬允許內地券商將香港機構發布的港股通證
券研究報告轉發給客戶。
內媒引述消息指,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業務模式、參與機構資質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機
制等。在監管機制方面,中證監將依法對違反規定的內地機構及有關人員實施行政監管措施或者
處罰;若有香港機構違反規定,中證監將與香港證監會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進行調查處
理。
中證監新聞發言人指出,香港機構在港股通標的分析師數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
具有優勢,可以與內地證券研究機構互利合作、相互支持。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亦需要港股投
資顧問團隊為其提供專業投資意見,提升基金產品業績表現;香港機構也希望擴展客戶資源,積
極參與內地資本市場雙向開放。(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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