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2日北京專電》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
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將「假藥」「劣藥」和「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兩類四種
違法行為所列情形綜合考慮。
明確假藥包括: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
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藥品。
劣藥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
超過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
標準的藥品。
草案並明確,網絡銷售藥品應當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並授權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
法。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
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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