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中保監表示,決定將「保險金額」「簽單數量」等監管統計指
標由按季度報送調整為按月度報送。
調整監管指標範圍方面,此次調整涉及6類保險監管統計指標,共計1000個明細指標。
其中包括363個「保險金額」明細指標,131個「期末有效保險金額」明細指標,131個
「本年累計新增保險金額」明細指標,51個「簽單數量」明細指標,176個「期末有效保單
件數」明細指標,148個「本年累計新增承保保單件數」明細指標。
中保監表示,該調整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即從2018年2月報送1月月報
時起,各保險公司應向保監會報送調整後的保險監管統計信息。(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