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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外傭履歷大話連篇呃僱主 廠妹當家傭 已婚扮單身(晴報)

  不少僱主都想請個理想工人,但有僱主呻外傭做家務一團糟,履歷雖寫明曾做家傭,但事實連「刀都唔識揸」,後來始知她「作大」。有僱主團體指部分中介會跟外傭「夾計」,提供假推薦信或「做媒」,大律師指作虛假陳述或已犯欺詐罪。

 

 

  發帖文的僱主指,外傭聲稱曾在馬來西亞華人家庭當家傭,但抵港後發現她「刀唔識揸,飯鏟唔識用」,經了解後才知她只在當地工廠打工。亦有僱主說其外傭稱有四年新加坡工作經驗,抵港後才「鬼拍後尾枕」說首次搭飛機!另有人說前工人的CV聲稱是單身,後來才知她已婚兼有一女。

 

中介製推薦信呃僱主

 

  香港外傭僱主關注組召集人徐曉彤表示,現時僱主請外傭不能向入境處查詢工人過往的工作資料,只能靠中介或外傭提供資料,僱主處於被動。她坦言自己兩次請外傭也「中招」,包括收到假推薦信及中介「做媒」扮前僱主。

 

  她說:「請第一個工人時,中介給我的推薦信原來是中介整的!」她指第二次請工人時,中介稱可聯絡前僱主,助她了解外傭背景。「事後同工人傾番,她的前僱主是單親母親,但中介轉介跟我聯絡的卻是個男人!」

 

作虛假陳述 犯欺詐罪

 

  她指,台灣、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的外傭合約一般為期兩年,「僱主只要查看外傭護照,看年期內有多少張簽證,便知有否斷約及打過多少份工」。但她指部分僱主怕事事問及太依賴中介,「例如面試時,有問題不直接問外傭,卻問中介,答案經過包裝,當然是隱惡揚善。」

 

  大律師龔靜儀說,若外傭於履歷作虛假陳述,目的是令僱主相信而獲聘,做法或已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但她指僱主往往難以舉證,譬如外傭已婚卻稱單身,這些不實資料未必足以證明可影響其受聘因素。此外,僱主解僱外傭也需付機票費用,故部分僱主知道被騙亦甚少追究。她建議僱主可在合約加條款,如發現資料虛假有誤,僱主有權終止合約。

 

  入境處發言人指,外傭身份及工作紀錄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指個人資料,未得當事人同意不可披露。另外,據消委會資料,今年首10個月接獲198宗有關外傭中介投訴,較去年同期255宗減少。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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