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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香港已出現恐怖主義苗頭

  早在今年8月12日,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在北京就香港8月11日晚有激進示威者,在多處向警察投擲汽油彈一事表明態度,對實施這種違法行為予以嚴厲譴責。楊光更聲稱,連日來香港的激進示威,已開始出現恐怖主義苗頭。

 

  所謂「恐怖主義」,各國刑事法律定義並不一致,因為此詞帶有政治及情感含意,其精確性難以辨識。若從學術方面研究,可以找到上百個不同的定義。有國家要將政敵非法化,因而將政敵描述為恐怖分子。在1970至1980年代,聯合國曾試圖對「恐怖主義」下定義,最終還是不了了之。

 

  從字源上看,英語的「恐怖」(Terror)一詞,來自拉丁語的動詞「terrere」,即「懼怕」,可見「恐怖」帶來恐懼,沒有恐懼就沒有恐怖。從歷史上看,「恐怖主義」一詞,可貶可褒。西元前2世紀末,羅馬共和國與意大利的日爾曼部族辛布里(Cimbri)作戰,辛布里戰士逼近羅馬時用「恐怖」來形容羅馬的緊急狀態,後來法國大革命的雅各賓派援引此例實施恐怖統治,那時的「恐怖分子」是褒詞。自雅各賓派失勢後,「恐怖分子」一詞又成貶義。

 

  到了1869年成立的俄羅斯恐怖組織「民意黨」,策劃了大量刺殺、爆炸行動,目標是沙俄的將軍、大臣以至沙皇本身,而「恐怖分子」一詞在沙俄知識分子階層具有褒義。

 

  今時今日,隨著伊斯蘭國家常以自殺炸彈襲擊敵對分子,「恐怖主義」都帶有貶義。1994年,聯合國大會再三譴責恐怖活動,所採用的措辭已成共識:「企圖引起公眾恐慌的犯罪行動,不管是個人還是團體為追求政治目的而從事這些行為都不可接受,不管其背後的性質是政治、意識形態、哲學、種族、宗教等都不能使之合法化。」

 

  甚至香港法例第575章,對恐怖主義也有清楚定義,指一些行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他人生命、對公眾人士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基要設施等,都一律可視之為「恐怖主義」。

 

  楊光在8月12日指香港已出現「恐怖主義」苗頭,當時有不少人認為是危言聳聽,但從8月12日至今,不經不覺已過了3個月,香港亂局有增無減,3個月前的所謂「危言」,到今日已成常態。以擲汽油彈為例,3個月剛出現汽油彈時令人關注,到今日激進示威者擲汽油彈已司空見慣。

 

  3個月前香港的恐怖襲擊,對象是警察。如今的恐怖襲擊,已由警察轉移至平民。最新的恐怖襲擊花樣,是用易燃液體澆在持不同政見者身上,然後點火令對方變成火人;更有以花生油灑在路面或放鐵釘令駕駛者的車子釀成意外;甚至有的把馬路上的溝渠蓋掀起,再用紙蓋住,製造陷阱。

 

  激進示威者的種種「恐怖」行徑,表面上是引起平民生活不便以至身體受損,他們也許想藉此吸引媒體關注,以達到政治訴求,而更深層原因,也許源於他們對現狀種種不滿,對未來失落,對人生觀迷茫。可惜當局只知在言詞上嚴詞譴責,在行動上光靠警隊平亂,此外便束手無策,不去處理「恐怖主義」因由,也不糾正已犯錯誤,這只會使恐怖主義加劇而無法使之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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