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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違佔旺禁制令 黃之鋒 黃浩銘 即時入獄

  【晴報專訊】香港眾志黃之鋒等人於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違禁令,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昨就刑事藐視法庭罪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半月,兩人申請暫緩判決被拒,即時入獄;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其餘13人獲判緩刑。法官指,黃之鋒及黃浩銘參與程度高及角色重要,黃之鋒更不斷挑戰執達主任。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於庭外表示對判刑感失望,質疑法官對控罪演繹太闊。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則指,黃之鋒及黃浩銘均表明會上訴,並希望盡快向上訴庭申請保釋及啟動上訴程序。

 

  法官於判詞中表示,黃之鋒案發時不斷挑戰執達主任及原訴人的代理人,導致示威者與代理人粗言相向等。清場行動前示威者應已清楚知道,他們非法佔領不會帶來任何改變,只會影響一般市民,例如的士及小巴司機等,當大批市民生活受影響,法庭便須介入。

 

官指黃之鋒為領導角色

 

  法官又認為,於政治運動引起的混亂中,基層人士最受影響。黃之鋒於現場雖只逗留一個半小時,但參與程度高及為領導角色,唯一適合判刑為監禁,故判其入獄3個月,並與終院正等候裁決的重奪公民廣場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至於不承認指控而遭裁定罪成的黃浩銘,法官認為他於現場不斷要求澄清代理人身份等,有意圖煽動示威者持續其行為,黃浩銘角色重要及參與程度高,判囚4個半月。

 

岑敖暉無挑戰執達主任

 

  而獲判緩刑的岑敖暉,法官認為他沒有挑戰執達主任及代理人,很多時只是安靜及被動地站於黃之鋒及黃浩銘身邊,他雖是學生領袖,但當日行為與其他示威者相似,終判他入獄1個月,緩刑1年及罰款1萬元。

 

  另外13名答辯人,法官認為他們並非示威活動組織者,亦無證據顯示有人使用暴力,最終分別囚6周至兩個月,緩刑12至18個月,部分人罰款1萬至1.5萬元。

 

判監未滿3個月 仍可參與選舉

 

  黃之鋒就佔旺禁令案被判囚3個月,僅未觸及《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的禁選機制,換言之,倘黃就衝擊公民廣場案獲終院減刑至少於3個月,即可繼續參與未來選舉。

 

  根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人若被判監超過3個月,即於未來5年內喪失參選成為候選人及當選的資格。法官昨於庭上表明接納黃之鋒求情,故為免其觸及禁選機制而判以其僅3個月刑期。但黃早前就衝擊公民廣場案被上訴庭改判監6個月,終審法院日前審理有關上訴後押後裁決。若黃獲終院減刑至少於3個月,即可繼續參與未來的選舉,否則將無緣參選2019年區議會選舉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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