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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修改逃犯例剔走9商業罪 下周三闖立法會

  【晴報專訊】政府早前建議修改《逃犯條例》,容許與其他未有與香港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包括內地及台灣,透過一次性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宣布修改條例部分細節,剔除9項商業罪類,包括資金轉移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等,單一個案只涵蓋37項罪類,並提高門檻由最初建議1年至可判處3年以上監禁的罪行,草案將於下月3日(周三)提交立法會審議。特首林鄭月娥強調,修例是同理心和憐憫心驅使。

 

李家超表示,單一個案移交只是填補在未有長期協定的真空期的補充措施。(iStock)

 

  李家超指,新修訂抽起的9項罪行,並不純屬商業行為,亦涉個人行為,重申修訂是為處理台灣殺人案及填補制度漏洞,令本港能與所有未簽訂長期協定的地方能有效合作,避免本港成為罪犯藏身之所,又指仍會與內地商討長期移交協議。林鄭月娥則指,今次修例是由政府本著「事不避難」主動提出,並指台灣當局過去曾3次要求港府提供協助,出於對家屬的「同理心和憐憫心」,盼市民支持。

 

 

港府原則:政治及死刑不移交

 

李家超

 

  李家超指出,選擇抽起的移交罪行已與律政司同事交換意見,並已參考了與20個國家簽訂的長期協議,認為要先處理相對較嚴重罪類,強調已取得最適當平衡;在單一個案移交程序上,港府可全權決定處理或不處理,原則包括禁止政治移交、需符合兩地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不可一罪兩審及不能移交第3地。

 

陳同佳(左)涉於台灣旅遊期間殺害女友潘曉穎(右),台方要求遣送陳助查,引起港府考慮修訂《逃犯條例》的需要。

 

  對於大律師公會早前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容許在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疑犯代替引渡疑犯,李指出,若讓政府擁有域外管轄權,其他罪類將無法處理,且該方法無追溯期,無法處理今次台灣殺人案,故未採納。就台灣當局或因應本港修訂條例而發旅警,他稱政府將與台灣方面討論殺人案的犯人移交程序,只談個案本身細節,不談個案以外問題。

 

法律界:難解對內地司法憂慮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移交逃犯首要確保該國要有公平審訊,公眾現時憂慮內地司法制度問題,批評修例未能解決公眾疑慮。公民黨批評,政府從沒回應國際社會憂慮,若特首是受同理心影響,更不應將修訂範圍擴展到內地。前刑事檢控前專員江樂士認為,有些經濟罪行亦可屬嚴重罪行,對剔除有保留。但民建聯周浩鼎則認為今次剔除9項罪類能回應工商界要求。廠商會認為剔除9項罪類能保障內地生活和工作的港人權益。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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