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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逃犯條例】涉國防外交也可拒移犯

  【晴報專訊】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將在下周三恢復二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稱,儘管處理台灣殺人案或有「各式各樣的困難」,但條例經過3個半月討論,數位紀律部隊首長都開腔撐修例,反問有何理由放棄修例。她又強調,即使涉及國防及外交的案件,特首亦可運用酌情權,決定不處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指,修例後若特首移交法庭認為不應移交的人士,是非法行為。

 

  台灣已多次重申,修例通過亦不會引用來引渡疑犯陳同佳。林鄭月娥昨在行會前重申,修例有兩個目標,分別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和堵塞制度漏洞,即使第一個目標或會有困難,但第二個目標仍然存在;她續稱,經3個半月很密集討論,同時幾位紀律部隊首長都呼籲支持修例,反問有甚麼理由放棄,又說「怎可以因為有批評,而收回這件這麼重要的工作?」

 

  至於有報道稱,中央可以國防和外交理由,不經特首和法庭把關,便可以將疑犯送返內地。林鄭稱,即使法庭認為有足夠證據作移交,亦可運用酌情權決定不移交,當中不存在只是聽中央命令,就將不能移交的人去移交。

 

法庭否決移交 中央不可指令特首

 

  民主派議員朱凱迪亦在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質疑,現行條例有「先見之明」禁止將疑犯送到內地,但修例卻移除「防火牆」,再三質疑根據條例第24條,北京是否有「王牌」可凌駕特首決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逃犯條例》第24條是有次序,如果特首決定不處理個案,就不必通報中央,若對國防或外交有嚴重影響,中央可發出合乎香港法律的指令,但如法庭否決移交,中央亦不可能指令特首移交,特首在移交決定上有最終否決權。

 

  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則表示,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時,可考慮該移交申請的程序是否恰當,以及行政長官的決定是否合法合理,有需要時可要求特首披露。

 

倘大改條文 恐影響現有移交協定

 

李家超

 

  李家超又指,未有將額外保障寫入法律條文,是因為現有的20份長期移交協定是根據條例而簽訂,擔心如大幅改動條文內容或會影響已簽訂的協議,故盡量不改動現有條文。

 

  公民黨譚文豪引述,李家超早前稱傳媒有監察作用,反問在內地找不到任何六四的資料,是否亦有第四權並質疑能否監察。李回應指,不會表達個人意見,但認為全世界均有第四權,亦相信新聞工作者會專業。

 

  建制派姚思榮則問到,「特務」是否政治罪行及若某人若聲稱自己是特務會否就不移交。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回應稱,要視乎該人士的身份與移交罪行的關係去考慮,「不會因為是政治家就不用移交」。她指當年港府曾收過美國方面臨時逮捕美國中情局前特工斯諾登的請求,但因當時有若干資料不清楚,而在港府未收到補充資料時,斯諾登已離港。

 

民運人士會否移交 李家超:按事實考慮

 

  民主黨林卓廷昨質疑,如支聯會在本港與內地人串謀,營救涉及被內地定性為叛亂活動的民運人士,會否有機會被引渡回內地。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何詠光回應稱,移交要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從林提供的案情判斷,有關行為在香港不是罪行。李家超會後則稱,是否移交仍被內地通緝的六四民運人士,要按事實和案情考慮。

 

  另獲德國批出庇護的黃台仰在《紐約時報》撰文,認為修例會成為打壓工具,讓中國可打壓任何反對派或者異見人士。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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