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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劏房戶最不滿 業主濫收水電費

  【晴報專訊】本港住屋問題嚴峻,而劏房租務細節模糊不清、濫收水電情況亦屢遭詬病。有關注劏房戶團體一項調查顯示,最多劏房戶不滿遭濫收水電費、退租賠償不公平等情況,要求政府立法監管劏房租約條款。

 

  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於7月至8月,向100名葵青區劏房、天台屋、板間房住戶以1人1票方式,選出「最離譜租約條款」,結果發現最離譜首位是「濫收水電費」。大聯盟展示多款劏戶跟業主簽訂的租約,有業主每度水費收15元、每度電費1.8元;較現時水務署每立方米最高收費9.05元、以及中電每度電收費1.188元貴。

 

促港府立例 規管租約內容

 

劏房戶不時被業主壓搾,例如租約寫明租客退租要賠錢,業主收回單位卻毋須賠償。

 

  大聯盟又稱,票選第2位的離譜條款是「退租賠償不平等」,質疑坊間文具店可購買的「標準租約」列明,倘租客於承租首年的「死約期」退租,需賠足死約期內1年的租金;然而業主於死約期收回單位,卻毋須向租戶賠錢,標準租約條款側重業主利益。

 

  葵涌一板間房租戶梁先生,租住40餘呎房間約4年,月租連水電雜費需2,200元,其中水費按人頭收費,每月150元,電費則達每度2元。他無奈稱,簽租約時未清楚掌握到中電的收費水平,促政府立法監管租約細節,包括限制業主加租幅度及禁止濫收水電費情況。

 

  另一天台屋租戶黃女士稱,去年住所遭超強颱風「山竹」蹂躪,屋頂被吹走、全屋家電報銷,損失慘重且單位不宜居住;然而她跟業主簽訂租約時,業主卻拒絕為租約繳付印花稅,變相無法保障黃女士的租務權益。黃女士其後被業主立即中止租約,並於兩日內交還住所鎖匙,她要求延長退租日期被拒,更反被業主扣除一個月按金,且不獲賠償。

 

洪一蘭建議立例規管現時市面租約內容,限制違法及胡亂訂立條款。

 

  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發言人洪一蘭建議政府,應立例規管現時市面租約內容,限制違法及胡亂訂立條款,釐清及平衡租賃雙方的權責。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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