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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我們欠的不是辱警罪

  這幾年,常常看到刁民辱罵執法者的情景,於是愈來愈多聲音要求,香港要立辱警罪、或者侮辱公職人員罪。

 

  立法,當然是最有效的阻嚇方法,但我奇怪,在未有法例之前,難道就真的對刁民束手無策嗎?以前殖民統治年代沒有刁民的嗎?為甚麼從前看不到通街粗口辱警的風景?

 

  近期,我看到幾場精彩的演出,終於明白箇中因由。

 

(資料圖片)

 

  今年11月,一名交通督導員在深水埗抄牌時,被洗車屋幾名古惑仔追幾條街辱罵。事後,深水埗警區立即出動刑事探員、特遣隊、交通隊甚至警犬隊等等,連續幾日高調掃蕩該區的違泊車輛。風聲鶴唳下,那幾個累街坊的古惑仔立即跪低,公開道歉,還要接受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檢控。

 

  12月,一名躁底「外賣大叔」在銅鑼灣鵝頸橋底被抄牌,又是舉機拍攝及辱罵交通督導員,結果同樣引來警察大舉掃違泊。

 

  聖誕前夕,一名男子在粉嶺被抄牌後憤而向交通督導員潑熱奶茶,被警員當場以涉嫌「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拘捕。

 

  以上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一經定罪要監禁12個月,「普通襲擊」有機會判監1年,「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則是6個月,誰說沒有辱警罪就奈何不了刁民?

 

  發洩完、攞完彩,原來要付上牢獄代價,看到一個、兩個、三個可鑑前車,以後刁民在說粗言動粗之前就會懂得三思。

 

  其實,我們的法律百寶箱內還有很多可用工具,刁民對警察的要求粗口爆舌、諸多刁難,已有機會觸犯阻差辦公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問題在於,掌權的人懂不懂用?敢不敢用?

 

  怪刁民滿街的同時,為官者也該反思,是否過去太多縱容忍讓,令刁民以為誰大誰惡誰就正確?

 

  原來,社會欠的不是辱警罪,而是對惡勢力敢於亮劍,對困難敢於承擔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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