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9日北京專電》中證監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
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此次修訂在簡化審核程序、創新交易工具、提升監管包容度等方面
作出優化。市值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下同)且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連續兩年為A的優質公司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中證監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註冊。
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施「
反向掛勾」,明確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48個月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短為
6個月,重組上市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以外的股東的鎖定期限由24個月
縮短為12個月。
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將申請一次註冊、分期發行
股份購買資產的註冊決定有效期延長至48個月。
二是提高對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監管的包容度。
三是新設重組簡易審核程序。明確適用簡易審核程序的重組交易無需證券交易所併購重組委
審議,中證監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四是明確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的鎖定期要求。對被吸併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
制的關聯人設置6個月鎖定期,構成收購的,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18個月的鎖定期
要求;對被吸併方其他股東不設鎖定期。
五是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
施「反向掛鈎」,明確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48個月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
短為6個月,重組上市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以外的股東的鎖定期限由24
個月縮短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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