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2016

法治的經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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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怡

    1936年生,1956年開始寫作及編輯生涯,至今逾50年,任《七十年代》(後改名《九十年代》)總編輯28年。50多年來不間斷地在報刊寫小品文和政論,編輯和寫作均秉持忠於自己、質疑權貴、就事論事、不怕獨持異見的原則。近年有《細味人生100篇》《閱讀人生100篇》《感悟人生100篇》三本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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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介紹17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關於法治的一段經典論述:

 

  「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但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約翰·洛克(John Locke),生於1632年,死於1704年。

 

  洛克被廣泛視為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義者。他的政治哲學理論,對後世西方國家建立民主法治體制產生巨大影響。他的著作影響了伏爾泰和盧梭,以及許多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和美國開國元勳。他的理論被反映在美國的獨立宣言上。

 

  近年香港很多人講:「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但何謂法治?有人認為社會上有違法行為就是挑戰法治。但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每天有人犯法,卻不影響這些國家是法治國家。而一些極權國家犯罪率低,卻不被認為是法治國家。有人認為,人民有言論自由,掌權者也應該有言論自由。但牛頭角順嫂都可以談論股市,講可不可以買樓,政府官員特別是財經官員卻不能談論股市或叫人買樓。

 

  洛克以上這段話,就是關於法治的重要概括。法治社會的政府需要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才有正當性,方式應該就是民主普選。洛克認為,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人民就有推翻政府的權利。憲法和法律對人民和政府的權責都有規定。除了法律禁止的事情外,人民可以做任何事。但政府除了法律規定許可的之外,不能做任何事,因為要防止掌權者濫權。用這個標準去審視所有國家,就可以看到真法治還是假法治。

 

  本文摘自香港電台第一台 (FM92.6-94.4) 李怡主持的《一分鐘閱讀》。該節目逢周一至周五播出,並存載於港台網站 (rthk.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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