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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

分居協議書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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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

    家事法庭

  筆者收到兩位讀者的電郵,查詢有關分居協議書之事宜。

 

妻子不簽分居協議書

 

  讀者A表示已與妻子分居一個多月,對方不願意簽分居協議書。詢問應該怎樣做才可於將來辦理離婚手續時證明開始分居的日子。

 

  是否已經分居這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如其中一方已搬離婚姻居所及沒有夫妻般的生活,即可視為分居,對方將來亦很難提出爭議,所以不一定要向對方發律師信。不過,若然妻子不知道丈夫有分居的意圖,並如以往一樣,如夫妻般參加親戚朋友的聚會,則另作別論,尤其是根本分隔兩地工作生活的夫婦。

 

  所以,如讀者A希望有獨立第三者的文件證明分居的日期,找律師出信亦是辦法之一。其他的方法,如寫一封信或電郵給對方,說明已搬離居所,並會於分居期屆滿後辦理離婚手續,則將來可用來作證明。只要在分居期間,沒有夫妻般的生活,分開連續一年或兩年的時間,之後可以以分居的事實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

 

  在法律程序上,亦可以現在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分居。不過實際上較少人會花錢或時間在此階段向法庭申請,除非對方不肯接受分居,依然想盡辦法修好,但另一方則去意已決,不希望受到騷擾。

 

財產如何分配?

 

  讀者B表示較早前把與妻子聯名的物業出售,出售後的樓價餘款他全數給予妻子,並且簽了同意書。他現與妻子分居,妻子經律師給予他分居協議書,他問如不同意簽署可怎麼辦?

 

  首先,分居協議書是合約的一種,是夫婦雙方協議現在分居或將來離婚時如何處理他們之間的事宜。所以,如讀者B不願意簽署,是不能生效的。但是,如讀者B願意簽署,只是不同意文件內容的話,他可與妻子或妻子的律師商討如何修改內容,直至滿意為止才簽署協議書。

 

  讀者B又問如將來離婚可否取回半數款項或分妻子的一半資產?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亦有很多變數,故較難在此答覆。第一要看讀者B甚麼時候辦理離婚手續,如多年後的話,情況可能已大大不同,又或者對方已把賣樓款項用光。其次要看有否簽署分居協議書?結婚多少年?有沒有小孩?雙方的經濟能力、年齡、收入、其他資產等等。

 

  所以,就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及雙方的權益,筆者建議讀者B找一位熟悉家事法的律師給予恰當的法律意見,再考慮如何處理他與妻子的事宜。

 

  若您有任何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或諮詢,可發電郵至:   etnet.familycour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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