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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022

消委會 │買健身、美容、旅遊Package、高風險投資產品易中招!消費遇魔鬼細節條款點算?《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可爭權益、討回公道?4個案話你知咩係「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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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Sammy Leung

  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大家可能都會忽略了商戶的條款細則,若發現自己遇上「魔鬼條款」,又可以怎樣做呢?如果真的遇上對消費者極為不公、苛刻或不合情理的條款,有機會可以使用於1995年生效的《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爭取法律權益!消委會又以4宗案件事例說明以《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爭取當事人的權益。

 

「不合情理」如何介定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中並沒有訂明何為「不合情理」,而這不一定涉及不誠實、欺詐或蓄意的不當行為,所以法庭衡量條款或合約是否「不合情理」,一定要考慮在訂立合約時的情況,當中5大考慮因素:

 

1.    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議價實力

2.    條款為保障商戶合法權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3.    消費者對條款的認識

4.    商戶有否施加不當的影響或不公平的手法

5.    消費者從其他商戶獲得類似貨品或服務的可能性及所需付款額

 

(圖片來源:ViuTV)

 

  消委會根據案例指出單純條款不公平或消費者處於弱勢未必足以構成「不合情理」,「不合情理」一定要商戶必須知悉並且故意利用消費者處於弱勢的議價地位促成不合情理的交易。若法院認為合約或任何條款或部分為不合情理,有權拒絕強制執行合約或當中不合情理的部分等。

 

案件1.迫簽健身會籍+強行令冷靜期條款無效

 

  第1件案件的苦主和商戶訂立價值15餘萬元的健身會籍及個人訓練合約時,年僅28歲。當時,銷售員誘使當事人到健身中心後,就要當事人簽合約,當事人是拒絕的,但銷售員聲稱合約已填上資料並要求立刻付款。當事人感到沒有選擇餘地簽約後,更被職員「護送」提取及按照商戶預設的台詞錄音表示一切是自願的。

 

  雖然合約有7天的冷靜期,但原來在當事人使用健身設施後,冷靜期就會失效。所以職員要求及堅持當事人要即時試用健身器材,最終在教練陪同下使用器材。

 

  法庭指,商戶職員知悉並利用當事人的精神狀態及較弱的議價地位來損害他的判斷力,簽合約前沒有足夠時間理解合約或尋求意見,所以有關合約屬不合情理。

 

  最後,當事人表示無意使用健身器材,商戶職員卻逼使他使用令冷靜期條款無效,這是採用了不誠實的策略,迫他進行價格與其經濟能力不相符的交易,所以法庭頒令撤銷合約並命令商戶退還15餘萬元。

 

下一頁:其他案件:4小時的銷售!禁用洗手間+迫簽時光共享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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