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於2019年7月7日在油麻地警民衝突現場,先後用「大聲公」推一名警長的長盾及在警司高振邦旁邊高聲說話,他於去年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覆核刑期,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原則上有錯,改判區諾軒即時監禁9星期。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出,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不僅傷害有關的警務人員,也衝擊他所代表的法紀及治安,襲警是嚴重罪行,必須判處犯案者具足夠懲罰及阻嚇的刑罰,判罰目的不僅是要保護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也是要維持法紀及治安。
判詞引述案例指,法庭一般來說需對干犯襲警罪的人判處即時監禁,以收懲罰和阻嚇之用,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觸及懲罰和阻嚇,也沒有解釋為何即時監禁的判刑原則不適用於答辯人。
上訴庭指出,考慮案情及兩項控罪部分的刑期同期執行,量刑起點為12個星期,區諾軒已經完成105小時15分鐘的社會服務,法庭酌情減刑3個星期,判處他需服的總刑期是9個星期。
《經濟通通訊社23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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