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6日專訊》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
例》(第7章)第IVA部已於今年1月22日起開始生效。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今日表示,除了跟進舉報的個案外,該署正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調
查涉嫌觸犯《條例》下針對規管租賃的罪行,包括向透過估價署電話熱線查詢規管租賃事宜的租
客詢問其租賃情況;向收到的租賃通知書上有關租客發出邀請函以進行訪談;及在第五波疫情減
退後,估價署自今年五月下旬起開始主動探訪各區分間單位的租客,藉此宣傳分間單位的租務管
制,以及向規管租賃租客直接了解其業主有否涉嫌觸犯相關罪行,並作適當跟進。
估價署發言人強調,若業主涉嫌觸犯相關罪行,該署會按《條例》考慮採取法律行動。相關
罪行包括:如規管租賃的業主向有關租客濫收不屬《條例》所准許種類的款項,或濫收指明公用
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萬元)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萬元)。(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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