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刊發有關法團實體不同投票權的諮詢總結。聯交所表示,共接獲65份來自香港市場所有持份者的代表的回應意見。大部分回應人士在原則上均同意應允許法團受益人享有不同投票權,但對於應如何在依照聯交所的初衷下切實推行其建議機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訂,則各有不同的看法及期望。
港交所(00388)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經仔細考慮回應人士的意見後,決定給予市場更多時間,深入了解香港對於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權人方面的監管方式,同時亦給予監管機構更多時間,去監察現行《上市規則》第8A章下的制度是否如預期般運作。
不過,聯交所將容許採取企業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來港二次上市,但相關企業必須於今日或之前於合資格交易所作第一上市,並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市值符合至少400億元的門檻;必須為「創新產業公司」,以證明適合上市;及必須能證明發行人監管地的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整體符合若干的股東保障水平,包括指明每年將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並按每股一票的基礎,賦予持有10%或以上投票權的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權利。
此外,諮詢總結的文件又提到,聯交所計劃另行諮詢市場意見,建議將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而尋求第二上市的大中華發行人所適用的資格規定常規化。聯交所正考慮有關發行人是否須於上市時同樣要符合聯合政策聲明中有關非大中華發行人的預計市值要求,及毋須證明其為「創新產業公司」。集團擬盡快就檢討整體的雙重第一及第二上市制度刊發諮詢文件。
《經濟通通訊社30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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